| 2010年9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
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
首先声明,我一贯支持执政党反腐败。官员贪腐,必须受国法制裁。但“双规”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党内纪律措施,其法律地位如何界定,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
今天的《新京报》刊载了如下消息: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原总经理姚传锐被“双规”期间,收买保安李某给亲信传递消息,后其亲信闯进宾馆将姚劫走(本报11月29日报道)。昨日,参与此事的21人在海淀法院一审获刑1年至9年,其中姚传锐的情妇、侄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有贪腐嫌疑的官员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拘捕之前,在法律上仍享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件社会奇闻的有趣之处,是姚传锐被本单位根据党纪“双规”,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姚的情妇等组织解救,恢复了他的人身自由,却被法院以国法治罪。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以党治国”,近年强调“以法治国”,今年更有“党主立宪”之说。惩治贪腐是正义的事业,但“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党纪与国法理应没有冲突。
这次“情妇劫走‘双规’老总”事件,情节猖狂;但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似属无奈。问题仍在“双规”的法律地位不明,我们不妨作个假设:倘若这位情夫最终被排除了贪腐嫌疑,请问法院将何以自处?
贪腐官员有职有权有钱有势力,一般人、一般手段对付不了。“双规”是我国执政党反贪的一种特殊审查手段,乃列国所无,纯系“中国特色”。对改革开放中大量发生的党内干部贪腐案件,目前主要是靠纪检部门埋头艰苦办案,但贪官“前腐后继”的势头不减,抓到了自认倒霉,抓不到就算“抄上了”。
记得执政党有一个光荣传统,叫做“放手发动群众”。有了“文革”的前车之鉴,多年来谁也不敢再搞运动了,于是“发动群众”的利器也随之入库。如今常见的,倒是举报人受迫害,上访群众受阻截……
“治痼疾须用猛药”,敢不敢发动全民反腐,能否依法治贪?——生死存亡,系于一心。
2006年12月20日 风雨读书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