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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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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作者:章立凡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来源日期:2007-3-27
本站发布时间:2007-3-27 8:20:38
阅读量:1564次

    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

                  ——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历史研究者的时评总是比别人慢半拍,当中国公众和国内外媒体的视线都聚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那幢小楼时,我正在互联网上搜索另一个地址: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21号。这个旧名榄杆市的地方也曾经有过一幢小楼,如今随着城市改造已不复存在。

    我要提起的,也不是什么伟大的人物:41年前的8月25日,52岁的中国公民李文波,一个平生谨小慎微的小业主,被迫举起菜刀,反抗“革命小将”对他住宅、财产和人身的非法侵犯。据说李没有砍伤任何人就跳楼自杀(未死),最后在革命群众的“义愤”下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9月12日,根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6中刑反字第345号】判决书,李妻刘文秀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据说同时还判决已死的李文波死刑。1981年3月26日,同一法院作出【81中刑监字第222号】判决,宣判刘文秀无罪,并宣布对李文波不予起诉。

    至今有不少记载: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在惨遭毒打后,于1966年8月24日投太平湖自尽,时间在李文波被打死前一天。但很少有人注意到李这样的众多小人物,他在死后仍作为对抗“革命行动”的典型被口诛笔伐,然后很快被遗忘。41年过去,同样的事件再度重演,但舆论完全翻转过来:坚持维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一下子成了群众和媒体眼中的“维权英雄”。

    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攻坚的主要内容指的是国有大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传统的政府职能的改革。”但另一种“攻坚”也还在继续,即某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与开发商联手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攻坚”,甚至动用“传统的政府职能”拔除“钉子户”。

    如今房主夫妇一个作出以死相拼的态势,一个摇动继续谈判的大旗,而开发商和政府迄今尚无退让的表示。利益博弈的各方,能否摆脱“以暴易暴”的传统思维,通过理性的协商达成妥协,而不至于酿成流血及群体事件,是当前至关重要的。

    在《物权法》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的历史节点上,此事无论结局如何,都将成为一个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物权法》的尊严和执政党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已经目睹了太多的悲剧,更需要深刻地反省历史。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短诗: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舆论对杨武夫妇的同情与支持,昭示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别忘记了,当李文波夫妇惨死之际,看热闹喊口号的大有人在,没有人为他们说上半句话——这就是中国人的国民性。历史之所以出现悲剧,公众也有责任;公仆的许多坏毛病,往往是主人惯出来的。

    反对《物权法》、要求保护公有财产的人们忘记了:现今的公有财产中,有不少是来自历史上以“革命的名义”对私有财产的剥夺;而滥用“改革的名义”对公有财产的侵吞,只是食物链上的一个后续环节。如果法律连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不能有效地保护,则保护公有财产只是一句空话。

    支持“最牛钉子户”的人们也忘记了:“维权先驱”李文波早在41年前就牺牲了,死时比当今的“维权英雄”杨武只大一岁。李文波夫妇之死是由于个人在强权面前过于弱小,那是一个疯狂的年代,无须责怪他的“不理性”——“兔子急了也会咬人”。杨武夫妇至今还活着,小楼傲然屹立近三年不倒,本身就证明了博弈双方(或三方)尚未失去理性。

    妥协即共和,呼唤理性与对话的声音,多年前曾经响彻一时,如今已经生疏了。41年前的维权剧目再度上演,能否争取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要看各位演员和广大观众的理性。

                      2007年3月25日  风雨读书楼
                      2007年3月26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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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支持,国民劣根性之一,灾难没有辗到自己头上时,就不管别人的灾难。政府为开发商张目,反映了政府的沦落,政府应该是公正的裁判而不是开发商的帮手。
用户:游客 发表于:2007-4-1 12:38:52支持(0) 反对(0)
[8]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如今中国公民正当权益难以受到法的保护,人人感到社会缺乏安全感。因为:第一,人大代表绝大部分是官员,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道会自己监督自己?所以政府行为很少受到监督,滥权行为随处可见;第二,司法被既得利益集团绑架,很少主持公道,造成社会冤狱遍地!第三,舆论变成所谓的喉舌,被权力掌控,很少有监督权力的机会!这种情况不改变,少谈点中国复兴的话语!
用户:关山越 发表于:2007-3-31 8:44:13支持(0) 反对(0)
[7]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螺号先生,您说“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已经明确,拆迁行为,属政府对私有房屋的征收行为”,这是一种误解。商业拆迁是市场行为,只有通过商业谈判解决,与政府的征收行为是两码事。政府以“公众利益”为由,介入一场商业活动,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其背后的利益动机。以“革命的名义”宣布土地公有,以“改革的名义”高价出让使用权,以“公众利益”的名义拆迁,以养活高成本的政府,这合理吗?

        我承认某些“钉子户”的要求过高,但拆迁户被掠夺的现象更普遍,才会产生普遍的对抗情绪。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客观评估被拆房屋的商业价值,也要看看开发商的利润有多高。
用户:章立凡 发表于:2007-3-28 23:15:30支持(0) 反对(0)
[6]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公仆的许多坏毛病,往往是主人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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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主人实际上只是“臣民社会的一员”,而这里的公仆未必就是真的理解的民主公民社会的公仆那样!
用户:游客 发表于:2007-3-27 18:33:27支持(0) 反对(0)
[5]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观先生文章,有理有节,不愧为民主老人的后代。
用户:坚壁清野 发表于:2007-3-27 14:11:27支持(0) 反对(0)
[4]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立凡兄所的说的那一对为了维护自身尊严和财产全部受侵犯而牺牲的老夫妇,我也记得。好像没有您记得清楚,我记得二人双双跳楼尔死,死后被“判处死刑”。那是荒诞年月的荒诞事件,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应忘记。但“钉子户”事件就不一样了。所谓“钉子户”现象的出现其原因不止一端,但和国人缺少市场经济理念绝对有重要关系。市场经济,讲的是公平自愿,等价交换,拆迁行为本身,作为当事人双方,都不具备“自愿”的前提。作为对被拆迁人一方“不自愿”的补偿,拆迁补偿价格,应当高于市场价格,即高于被拆迁房屋自由交易下的市场价格。但就被拆迁人一方来说,漫天要价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以前公房安置的时候,“户口大搬家”的现象就是明证。现在,此风更加严重。据个真实的例子,某户宅基地批但是1.2分,即80平方米,他实际建房180平方米,拆迁人都认定为正式房给予补偿,大约每平米1万元(周边商品房单价也是这个水平),够意思了吧?但是不行,它列出一份清单,要求按每平米1.5万元,够买500平米商品房进行补偿,同时要给他这500平米的70年物业费、供暖费;70年,四辆汽车的停车费(她家共四口人,老少两对夫妻),还要500平米德(想想看!)停业损失补助费,总算下来,2240余万元。谁能答应这样高的价码?这当然是极端的例子,但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他们是在“维权”吗?有人说了,你可以不同意不常这么多,谈不成不拆不就完了吗?但是,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已经明确,拆迁行为,属政府对私有房屋的征收行为。如听任这少数“钉子户”的无理要求,国家建设干脆停掉算了,可是,这并不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公共利益,况且,许多住在“贫民窟”中的老百姓还到处请愿、上访要求拆迁以改变住房条件呢。说到这里,我想明确一下,本人并不赞成任何危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野蛮拆迁、涉黑拆迁行为。只是想就正常条件下的“钉子户”问题发表一点浅见。
用户:螺号 发表于:2007-3-27 13:27:50支持(0) 反对(0)
[3]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从钉子户事件看失衡的中国,可怕.
用户:游客 发表于:2007-3-27 9:19:53支持(0) 反对(0)
[2]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光有物权法是不行的

其他方面也要配合  比如司法的**性如何解决



选举网好像与以前比...
用户:游客 发表于:2007-3-27 9:16:57支持(0) 反对(0)
[1] 回复:章立凡: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是否已经到来?
妥协即共和,呼唤理性与对话的声音.....说的好!
用户:游客 发表于:2007-3-27 8:53:24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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