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最近更新 |    | 本站特稿  | ENGLISH  
 高级搜索
2010年9月4日 ◆《21世纪国际评论》反馈调查获奖名单!!!     ◆特价图书!!    
 
章立凡精神家园
首页 >> 学术与争鸣 >> 百家争鸣 >> 百家星座 >> 章立凡精神家园
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作者:章立凡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7-11-7
本站发布时间:2007-11-7 9:00:21
阅读量:3132次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拖了二十来年,议题终于摆到了台面上,可算是一大突破。但很快有理论家直白宣称,政改的模式应定位于“一党执政,党主立宪”。中国共产党是当今中国大陆唯一的执政党,从这个前提出发,执政党主持立宪顺理成章。
  
  执政党主动接受宪法的约束当然是好事。我的困惑在于:“党主立宪”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君主立宪”,虽然同一个“主”字被汉语赋予了不止一种词性,但主语的定位没有变化;例如君主立宪可以有“君主——立宪”和“君——主立宪”两种读法,这就难免引发歧义。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舶来品,或可解读为立宪君主制,即康有为所说的“虚君共和”。照康氏这句话来解释“党主立宪”,理论家们肯定不同意,因为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民主,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方的东西搬到中国肯定变味。大清末年朝廷迫于内外压力,宣布“预备立宪”,1908 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为“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此外还有“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等等,同时还设定了议会的其他权限及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1911年颁布的《十九信条》除重申皇统“万世不易”和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外,增加了一条“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算是一点微小的进步。
  
  君主立宪是要用宪法约束君主的权力,而清廷的立宪方案,首要保护的是皇帝的特权,既不同于西方君主立宪式民主,也不是康有为概念中的“虚君共和”。满清弥留之际组成了“皇族内阁”,因为只有自家子弟才靠得住。那套假宪政方案尚未实施,大清就灭亡了。
  
  推翻帝制建立民国以后,先后颁布过七部宪法或宪法草案,其中除《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天坛宪法草案》外,全都宣称“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实徒托空言。北洋军阀搞的是“军主立宪”,而“党主立宪”的发明权,应当归功于“以党治国”的国民党,1946年召开的国民大会,名义上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实施“宪政”,实质上维护的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因而被舆论称为“包办国大”。通过最后一部《中华民国宪法》后仅三年,国民党就被赶出了中国大陆。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曾提倡“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要求“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主张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相关的诸多论述和承诺,恕我不在此一一重复了。
  
  1949年由各民主党派和进步阶层组成的新政协,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成了联合政府。新国家和新政权的合法性,来自新政协通过的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无论从文字上还是在联合政府组织形式上,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念都得到了体现。《共同纲领》现在依然有效,但作为共和国建国的法理依据,其崇高地位在今天却常常被忽视。
  
  继《共同纲领》之后,共和国在1954、1975、1978和1982年,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首次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此后在宪法上一直沿用至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58年的岁月中不断强化,历经“反右”到“文革”,“联合政府”的概念,随着1972年最后一位党外部长傅作义的去职,就已不复存在。198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共产党被确定为“执政党”,民主党派的地位由联合政府成员变成了“参政党”。这一政治体制上的变化,是个历时40年的渐变过程,至今尚未在宪法中加以表述。
  
  孙中山在解释“政治”的意义时说:“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由于“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政治当然不是“管理众人”,而是受托管理“众人的事”,故国民党时代制定的宪法,皆有“受全体国民之付托”、“无负国民付托”等内容,比起封建帝王“君权神授”、“代天临民”之类的霸道话语,可算是一种纸面上的进步。也许有人会指出这是“资产阶级民主”,但毛泽东也有“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等教导,共和国的三部宪法中,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条款。民主是普世价值观,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或许有人会说,执政党管的是政改,立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事。此话听之有理,行之维艰。据我所知,如同党政分开在实际上很难做到一样,目前政改与立宪也难以分家。《共同纲领》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包括“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至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仍是“遴选”,代表的提名要经执政党有关部门的认可,而中国共产党已经“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此推理,则裁判员系由运动员选派,不免陷入“党大还是法大”的老怪圈,人大存在的意义又成了悖论。
  
  从造反的革命党到谋求社会和谐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86年。早在58年前建政之初,“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错误思想就受到过批评,在今天看来,更是一种历史上王朝更迭的“血酬”观念,无从摆脱历史周期律的支配。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和修改后的党章,都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内容和规定。政治体制改革,要改变的就是天然有权“管理众人”的过时观念和制度。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是宪政的应有之义,包办代替式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前途。
  
  民主是个“好东西”,也是一种普通常识,历经半个多世纪,如今被理论界重新发现了。“党主立宪”也不是新发明,国共两党在20世纪皆已奉行。若将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指向宪政,究竟应该谁主立宪?君主?党主?既然在法理上承认了主权在民,答案当然是——民主立宪。
  
                            2007年11月5日  风雨读书楼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0票
0票
收藏与分享 推荐到抽屉
• 与王占阳教授商榷:熊掌与鱼,不可兼得
• 方绍伟:就“不够民主”回应赵心树
• 章文:“永久执政”是党的最大利益
• 方绍伟:宋鲁郑和黄亚生的文章为何令人反胃?
• 方绍伟:要是党主灭不了腐败 民主更不行
更多>>
评论 (19)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加载中...
 
[19]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是982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1982年12月日于北京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1版,2004年北京第5版,2004年北京第1次印刷,第1页)
用户:dzzdfx 发表于:2009-2-3 17:15:25支持(0) 反对(0)
[18]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哈哈哈!!!!!!!!!!!!!!中华党主立宪国万岁!万万岁!
用户:ltqf 发表于:2009-2-3 15:30:21支持(0) 反对(0)
[17]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为民主而奋斗的先烈们的灵魂在哭泣!我似乎听到李大钊、方志敏、董存瑞、黄继光在呼喊:同志们,为“党主立宪”的新中国,冲啊!
用户:ltqf 发表于:2009-2-3 15:26:09支持(0) 反对(0)
[16]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意犹未尽兼为左派大佬答相关疑问:

1954年宪法,是那位画像挂在天安门正门洞上方的某,那时在杭州的西湖畔,先写出了大样稿,尔后由其他人、、、、、、。此为正史、偏史、回忆录中无数叙述了的。

如说“我国建国初期的立宪过程是秉承了民主立宪原则的,”可能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什么标准来衡量,尚可。如用今世的惯例,则难以成立此说。再如用普世现象,那么1954年宪法似是君主立宪形式,又似与御前议会立宪媲美!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8-2-5 21:56:42支持(0) 反对(0)
[15]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看了不少朋友的评论,作为新读者似不想再说什么,但左派大佬的评语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即人大的立宪权问题。

82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确自当年通过之后,全国人大就无宪法文本上的立宪权,因而产生了奇观:当时执政党的主导力量及代表人物,以技术手段暗中剥夺了以后、未来的人民及其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国家根本大法的制定权,此举似为有宪法以来的世界所罕见!

个人以为,有种主义实为思想霸权,滥觞处无真民主、真法治。

一、二个人物发明的东西,如是学说,当可作学说对待,而用以一个长期的、民族和国家的思想,至少不经正经的民意授权,是难以服众的!

对当下,现行宪法的命运也不好,官方自身就怠慢它,如此事实可能胜过雄文万卷!

不想再比较美国那宪法了!

不想历数我国的修宪了,为顶级功成名就者之修,比重如何?

当然,我不反对章立凡先生的文末结语:

“若将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指向宪政,究竟应该谁主立宪?君主?党主?既然在法理上承认了主权在民,答案当然是——民主立宪。”

可,正如左派大佬率先指实的:名为最高立法、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宪权!那,这事情?

呵,咋办?

  



用户:斯文汉 发表于:2008-2-5 21:42:29支持(0) 反对(0)
[14]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宪法到底是谁制定的啊?如果不是人大难道是党制定的?
用户:zao 发表于:2007-12-14 13:42:23支持(0) 反对(0)
[13]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值得一学的好东东
用户:WJSW 发表于:2007-11-13 15:35:58支持(0) 反对(0)
[12]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此文和几位先生的留言使我大开眼界,同时茅塞顿开。我现在才明白,“人民”一词原来不是“国民”的同义词,似乎不能用于宪政理论之中。不过这套话语体系,我们确实还太陌生,加上许多政客又都是玩弄文字的高手,真难为我们这些普通百姓了。
用户:缪一轮 发表于:2007-11-12 17:03:13支持(0) 反对(0)
[11]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看看章立凡是何等的法盲,居然引用SHOU的一篇网文来支持自己认同的观点——人大有立宪权……



在他引用的网文中写到:“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1)立宪权;(2)立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



这篇网文是典型的法盲文章,在我国“立法权”不是随便哪个人能解释的,人大是唯一有解释法律权力的机构,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58条将“立法权”授予了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权”作为法律条文进入了宪法条款,那“立法权”就有固定的解释,不是网文可以随便解释的。



如果按照那篇法盲般的网文来解释“立法权”,那么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都具备“立宪”权,那不乱了套了?



另外,基本法还想“立法权”授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立宪”权不成?



以前是最怕右派谈民主,一开口就是错误连篇,如今是更怕右派他法律,整个法盲言论:)

用户:左派大佬 发表于:2007-11-12 16:24:21支持(0) 反对(0)
[10]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章先生的文章就是一针见血,抓住本质.当年,老太后慈禧杀了改革派,然后自己也大力搞起了改革来,但条件是:只要我能说了算,其他的怎么改都可以!结果把个袁世凯搞得非常狼狈地逃离了京城!这老太太创造的政治逻辑一直阴魂不散!
用户:导盲犬111dao 发表于:2007-11-10 23:16:54支持(0) 反对(0)
[9]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jjxxdg留言确有道理。按照“人民是个政治范畴又是个历史范畴”的提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界定“人民”,“人民”的外延就小得只剩下一个人,最多几个人。只要这几个人里有谁不高兴,全国人口的5%就入“另册”当不了“人民”;“不同时期”再多来几个5%,一批批5%下来,恐怕除了少数特权者,全国大多数家庭三亲六眷中,都会有些“入另册”的;再来个株连九族查三代,恐怕特权阶层之外没一个干净。进了特权阶层也不一定就真的干净,只不过说你干净你就干净。张春桥老婆就是汉奸,姚文元老父姚篷子也不怎么“革命”,可是只要大树还在,就可以“稳坐钓鱼台”当他们的“大大的人民”。大树一去,就立刻“入另册”不是“人民”了。“运用之妙在乎一心”,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一人说了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就凿成空洞的口号——你不是“人民”,所以我不用为你服务,还应该把你“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你永世不得翻身”。这种随心所欲的理论,恐怕不大符合法制精神(其实也就是民主精神)。
用户:扬之水 发表于:2007-11-10 12:54:03支持(0) 反对(0)
[8]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自从人们把“下帝”搬到天上,塑造出一个上帝来之后,“主”是上帝。上帝在凡间的代表是他的原型——人间君主。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除了奉献,什么也不要。党承诺要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所以党不是主,而是仆。
用户:黄河之子 发表于:2007-11-8 13:41:05支持(0) 反对(0)
[7]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我在《民主的障碍在哪里》文后留言中指出,“人民”是符合统治阶级政治伦理的平民百姓。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天然地就是少数名词,是一个价值尺度下的部分国民。“立宪”是法律意义下的全体国民的政治权利,不应该是代表部分群体的“人民”的权利。现实中所谓“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你服务”的荒谬悖论也正出于此。我们的传统政治文化是“管理”不是“服务”,当一个具体的人要求被“服务”时,在当权者的逻辑上违反了政治伦理,于是就自然被排除出了“人民”的范畴。因而就有深圳出现的97%的市民反对当地人大提出的禁电动自行车令仍然强制实施的荒唐局面,因为反对者的反对行为不符合当权者的政治伦理,即便在数量上多达97%之巨,仍然不是“人民”。同样,所谓“人民民主”,其实是当权者作主,凡不赞同当权者思路的都天然的不是“人民”,这是最大的悖论。同理,“中国最广大人民”始终不可能达到“最广大”,只是在一把价值尺度下的群体可伸缩的“最广大”。希望有学识的大方家,好好考证“国民”的全体概念是如何演变为“人民”的部分概念的。要谈民主,必须正名为“国民民主”而彻底放弃“人民民主”的提法。
用户:jjxxdg 发表于:2007-11-7 22:38:11支持(0) 反对(0)
[6]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这篇文章的意义很大!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政改诉求!!
用户:XJHSY 发表于:2007-11-7 22:01:41支持(0) 反对(0)
[5]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建国初期的立宪过程是秉承了民主立宪原则的,不知道作者写此文有什么意义?  

-------------------------

不知左派大佬说这句话有什么根据?
用户:十四星 发表于:2007-11-7 13:42:15支持(0) 反对(0)
[4]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左派大佬说法是本末倒置。宪法是人大制定的,如果人大没有立宪权,何来1954年宪法?至于宪法没有规定人大的“立宪”职权,是因为一部宪法不能规定更迭自己的条款,但人大是有立宪权的。

============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现时期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1)立宪权;(2)立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



        实践中,全国人大已有的立宪活动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制定完全新型的宪法。这个宪法不是根据对原先已存在的宪法的修改产生的,而是立宪者根据一定的理论、原则、纲领和实践经验,为着给新中国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提供一个全新的总章程而产生的。1954年宪法的制定,即为这种立宪形式。其二,对现行宪法作大的、全面的修改,包括改正、补充或删除,公布新的宪法。如1975、1978和1982年三部宪法的产生。其三,对现行宪法作小的局部的或个别条款的修改,并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如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对宪法的几次变动。其中第二、三种立宪形式,亦可以合称为“变动宪法”。



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http://news.sohu.com/20050114/n223951053.shtml
用户:章立凡 发表于:2007-11-7 11:36:38支持(0) 反对(0)
[3]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民主是个“好东西”,也是一种普通常识,历经半个多世纪,如今被理论界重新发现了。“党主立宪”也不是新发明,国共两党在20世纪皆已奉行。若将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指向宪政,究竟应该谁主立宪?君主?党主?既然在法理上承认了主权在民,答案当然是——民主立宪。”                ——点睛之笔!
用户:坚壁清野 发表于:2007-11-7 11:28:48支持(0) 反对(0)
[2]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建国初期的立宪过程是秉承了民主立宪原则的,不知道作者写此文有什么意义?
用户:左派大佬 发表于:2007-11-7 11:05:02支持(0) 反对(0)
[1] 回复:章立凡:“党主立宪”说引发的宪政思考
作者需要补充起码的法律常识,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没有"立宪"的职权,只有"修宪"和"立法"两个职权,分别写在宪法第62条中(一)和(三)里面.



用户:左派大佬 发表于:2007-11-7 11:03:24支持(0) 反对(0)
加载中...
导读 | 热点 | 本站特稿 | 最近更新 | 本站看点 | 纵深观察 | 学人专栏 | 中国选举 | 中国治理 | 人大聚焦 | 党的建设 | 国际选举与治理 | 制度创新
法律法规 | 学术与争鸣 | 图书资料 | 本站公告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京ICP备:05005155号
网站维护:北京东方林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3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