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稿 | 最近更新 |    | 本站特稿  | ENGLISH  
 高级搜索
2010年9月4日 ◆《21世纪国际评论》反馈调查获奖名单!!!     ◆特价图书!!    
 
依法治国
首页 >> 中国治理 >> 依法治国
“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原题:有一种无力感让人前行
作者:五岳散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来源日期:2009-5-20
本站发布时间:2009-5-20 8:00:08
阅读量:761次

  所谓出离愤怒可能是更高的一种形态,但有些事“出离”是“出离”不了的,只能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有这个感觉的事情不止一起。最近发生于巴东县野三关镇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一事,近日的最新进展大致也属于这个范畴。当地警方在传出女服务员罹患抑郁症在前、以故意杀人罪刑拘于后,并且把该女子送入了医院要进行精神病鉴定。湖北恩施电视台在病房中拍摄的场景是这样的:女服务员邓玉娇被“约束性保护”措施“保护”着———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嘴里喊着“爸爸,他们打我”。

  事情的经过在全国媒体的曝光下为人们所知,但为了与这个被绑在床上、口中喊着“爸爸,他们打我”的场景做一个对比,还是叙述如下:当地官员喝多了找乐子,要求邓玉娇做“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不从之下,被官员用钞票击打头部与肩部,并被两次推倒在沙发上。在此情况下,邓玉娇抓起修脚刀(当地警方说是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一人、吓傻一人,然后打电话报警。就这么个事情经过,并且是当地警方认可的事情经过,到现在的发展居然是邓玉娇被绑在病床上。老实说,这真是让人惊诧莫名。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是值得注意的。首先是这个“异性洗浴服务”。相信任何人都能明白其中的奥妙,而做这个委婉语就遮蔽了一个现实:这三人是去那里嫖娼的;第二个关键词是“抑郁症”。在第一时间就把从邓玉娇包中翻出治疗抑郁的药物当做一种证据摆出来,是一种转移事情焦点的做法。本来还以为是为了给邓玉娇脱罪的备用借口,但看来善良的人们还是太善良了。所以有了第三个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任何有正常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都算是罔顾事实了,更何谈故意杀人?而且无论怎样,在事实如此清晰的状态下,把当事人弄到医院里做精神方面的鉴定不但没有任何必要,而且也没有任何理由。

  或者我们把这三个关键词连起来看一下,试试是否可以找出其中的脉络。

  第一个关键词遮蔽了当地吏治之真相、模糊了事件开始时的性质;第二个关键词转移了公众的视线,成为为以后定性事件的伏笔;然后第三个关键词算是呼之欲出、不得不出,把邓玉娇弄成精神上有问题的人,彻底把水搅浑。不论怎样,现在邓玉娇被绑在了医院的床上。如果真的有抑郁症这件事存在的话,这么逼她一下,说不定将来更能够坐实其精神不正常的说法。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判不下来的,但只要这点可以得到印证,其他关于当地吏治与黑幕就消失在争论的背后了。

  事情到了这步田地,再说什么问责与追究真的是没有意义了。老实说,这两天总是有一种无力感在我心中徘徊不去。前两天,贵州那个所谓的“嫖宿幼女案”重新起诉了,罪名依然如此,或者说那些买春的人罪名依旧,只是换了一个管辖法院与提升了组织者的罪名;同样,四川宜宾那个花6000元嫖宿幼女的官员,在媒体曝光后马上被清理出了公务员队伍,在此之前他只是停职反省而已;杭州的飙车案警方为“70码”而道歉,但没人说明道歉完了该谁承担责任,更没人说明为什么当时不拘捕嫌疑人。

  这一桩桩、一件件的事情,正如我们不能解开捆绑邓玉娇手上的布条一样,让人心中油然升起的是一种无力感。那三个关键词如同黑网一样笼罩在心头,我所知道的是,如果我碰上这种情况,依然也会如同她一样无助。

  但是,也正是这种无力感告诉我们,只有努力前行、努力追问下去,才能尽可能避免在斑马线被飙车的人撞死,才能不被绑在医院的床上。这种无力感应该是一种动力,哪怕是发出一点点声音,都足够推动我们社会的法制建设与公平的降临。当年《南方周末》曾经在新年献词里说“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因袭其意,我想说的是有一种无力感让我们前行。        

0票
0票
收藏与分享 推荐到抽屉
• 邓玉娇案:写入白皮书价值何在?
• 邓玉娇:隐姓埋名只为安静活着
• 反抗官员猥亵是怎样一种“反常”
• 没有什么“背景”可以大过民意
• 省长抢记者录音笔事件中官员、媒体与民众的尊严
更多>>
评论 (9)
电邮推荐
打印
加入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加载中...
 
[8]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看到那个视屏,我的眼泪止不住就流了出来.
用户:一点五 发表于:2009-5-20 19:55:25支持(0) 反对(0)
[7]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谢谢网编,对不起了,没发出去是我电脑出了问题。
用户:高人 发表于:2009-5-20 19:40:45支持(0) 反对(0)
[6]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高人先生,文章已另发。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8886



今天邮箱一直没有收到您所说的投稿。
用户:公民频道编辑 发表于:2009-5-20 19:19:56支持(0) 反对(0)
[5]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让我们自己救自己吧!全国人民救救弱女子邓玉娇!!!
用户:ztsr 发表于:2009-5-20 16:58:26支持(0) 反对(0)
[4]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温总理,虽然我不赞成您老人家事必躬亲,但在目前这种局面下,我还是向您发出一个普通人最声嘶力竭的呼吁:救救弱女子!救救弱女子!救救弱女子!救救弱女子!救救弱女子!……
用户:ztsr 发表于:2009-5-20 14:20:53支持(0) 反对(0)
[3]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可怜的小民女。

那些官员是百姓养活,吃着百姓的民脂民膏,鱼肉百姓口中还振振有词他们戴三个表。

到这会应该看清楚,吃官饭的坑瀣一气,他们不会为草民做主的。
用户:沧海一豆 发表于:2009-5-20 12:41:34支持(0) 反对(0)
[2]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一个上午,投稿信箱都发不进去,可能是我的电脑出了毛病,借散人一席之地,把我的愤怒说出来!

为邓玉娇鸣不平

高人

尽管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他们将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但他们通报的“‘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尤其是“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却存在着诸多“事实不清,于法失据”之处,巴局应公开更多人证物证,或予说明,以释众疑。



以下“细节”,有待澄清。

1,“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他人”指谁,作为当事人之一,何以一直隐姓埋名,还有供述的案情,应予公开。

2,“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

——该两名目击者的证词,亦应公布。

3,“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之前有报道说邓女是在“休息室”洗衣,现说是“包房”,因此使黄发生“误认”,但在“包房洗衣”,有违店规不合情理;前报道的“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现表述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巴局是采信哪一当事人所言?

4,“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和“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也与前报道的“按在休息室沙发上”,“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不一,“推坐”与“按倒”程度大不相同,也是激怒邓女并迫使其防卫的关键,必须澄清。

5,“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

——水果刀是从那里拿出?表述含糊不清,倘若不是邓女随身携带,则是故意含糊其词。





案情事理,我如是观。

1,无论邓女是在何处洗衣,并即使假定其确系“水疗服务员”,都有权以任何理由——如免受性骚扰或侵害,身体不适,乃至姑奶奶我今儿不高兴不伺候等——拒绝服务,“误认”是黄主观判断错误,也不是吵闹的理由。

2,发生口角后,邓女离去,事已了结,但黄却不依不饶,“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是为纠缠不休,继续挑起事端,导致命案,罪不容赦。

3,此事本与邓贵大无关,但其“闻声进入该房”后,非但不息事宁人,反而无理取闹,“亦与邓玉娇争吵”,并“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这样侮辱人格的挑衅,属流氓无赖行径。

4,尽管如此,“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此乃对未婚女性人身侵犯的暴力行为。

5,鉴于黄、邓欺人太甚,并图谋不轨,迫使邓女奋起反抗,“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应视为维护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的防卫过当行为。

6,20时15分,巴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邓女及时报警,乃自首行为。



但巴局称,“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巴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云云。

此案经过,为巴局一手调查并公之于众,从中,于情于理于逻辑,都得不出邓女“故意杀人”的结论——其与黄、邓素不相识,既无宿怨,亦无预谋,凶器也非预先准备,事情皆因黄、邓寻衅非礼而起,邓女被迫自卫,何“故意”之有?

调查与结论自相抵牾如此,匪夷所思。

邓女失手后,并未逃离现场,并及时报案,对过失亦供认不讳,即为“自首”,岂止仅“有主动投案情节”?

若说“自首”须由法院认定,何以“主动投案”却由巴局自下结论?

巴局理应同时公布“自首”和“自动投案”以及“有……情节”的法律依据,方为“忠于法律”,并收普法宣传之效。

四  

巴局还说,“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邓女所服药物,及其病状的医院诊断证明,应予公示。

综观案情,邓女防卫之前的一忍再忍,以及失手后的冷静,精神正常不失理智,而黄、邓却颇为歇斯底里。据此,对邓女予以刑事拘留,合情合理合法。

但巴局后又仅凭邓女“随身携带”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并“结合”未加说明的“调查情况”,就“决定”将其送往所谓的“相关医疗机构”做“检查鉴定”,岂有此理!  

据《荆楚网》披露,邓女现在恩施州优抚医院,并刊出相关照片,她已“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记者注意到,邓与同病房的另两个病人采取类似的措施加以控制。邓的主治医生李昱说,从进院之后,邓就没吃过东西,营养全靠强行输液进行补充”。

令人发指,催人泪下。

一问巴局:

这是“检查鉴定”么?你们凭何把邓女作为精神病患者对待,并安排其与其他疯子同处一室?凭何对其施以捆缚手脚的“约束”,还名之曰“保护”?

可怜邓女,受此影响,经此刺激,精神堪虞。

出此策者,丧尽天良,必遭天谴,定有恶报!

再问巴局:

你们是否提供了邓女与其父母会面的机会?是否告知了邓女或其家人可以聘请律师,或由你们为其指派了律师并安排了会面?

无从知晓。

这是邓女拥有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即使她杀了人!你们应当做出相应安排,懂么?!

强烈要求改善邓女的医疗条件,施以心理治疗,待各项条件具备,将邓女保外就医,由其家人看护!否则,难辞将邓女逼疯之咎!



上述通报,措辞似乎严谨,天衣无缝,将干部寻欢丧命的丑闻,化解为一桩普通刑事案件的意图十分明显——商家与顾客因误会产生纠纷,患抑郁症之修脚女发狂杀人夺命。

但结果却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以下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暴露出巴局对邓、黄的偏袒。

其一,此前有报道说:死者邓贵大,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伤者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陪同前往娱乐城”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和邓贵大是同事。

巴局的通报却称“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意在暗示人们,他们并非是主动寻欢,而是陪客消费,但两位领导“陪同”一下属娱乐,多么荒唐!

其二,此前的报道还说,“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不言而喻,“特殊服务”就是“性服务”“性交易”“嫖娼”的另类说法,我们可以推断出,这当是邓女的供述。

我们还可以推断出,巴局采信的是黄及陪同员工的狡辩——黄仅仅“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问题是,到那种地方,强调“异性”二字不是有病么!“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岂不是比“提供特殊服务”更露骨,更无耻?这是对年轻女子的公然侮辱,更彰显了邓女拒绝的义正辞严。

倘若说,严重败坏干部声誉,并使政府蒙羞,还把一个原本无辜的农家弱女子卷进命案,邓贵大死有余辜;那么,黄德智要求邓女“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则是肇事的罪魁,巴局必须追究其责任,科之以刑!



该案披露,群情汹汹。人们震惊于灯、黄的无耻下流,当地天高皇帝远的无法无天,一致认同邓女称他们为“畜牲”,并在密切关注最后的判决。

在这多事之秋,敏感年月,该案一定也惊动了高层,想必通报绝非巴局独自写就。

但愿有司在调查审理该案过程中,公开透明,秉公执法,不要像杨佳案那样,留下太多的不解之谜,以及国民对司法的失望。

我仅希望,有关办案人员能够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哪怕稍微思忖一下倘若邓女是你的女儿或妹子也好。

邓玉娇冤枉,比窦娥还冤。

操!  



  





  

   



用户:高人 发表于:2009-5-20 12:31:57支持(0) 反对(0)
[1] 回复:“爸爸,他们打我”让我们泪流满面
谁是幕后主导者?谁是是否颠倒的元凶?记住会有清算的那一天的。
用户:纳税人 发表于:2009-5-20 10:23:44支持(0) 反对(0)
加载中...
导读 | 热点 | 本站特稿 | 最近更新 | 本站看点 | 纵深观察 | 学人专栏 | 中国选举 | 中国治理 | 人大聚焦 | 党的建设 | 国际选举与治理 | 制度创新
法律法规 | 学术与争鸣 | 图书资料 | 本站公告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京ICP备:05005155号
网站维护:北京东方林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安机关备案号:1101034029